上海睿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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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
1.1、本规范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供方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检验、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供方所提供的设备符合规定的要求。
1.2、供方在本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向需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检验、性能验收试验标准。
2、工厂的检验
2.1、需方有权派遣其检验人员到供方及其分包商的车间场所,、对合同设备的加工制造进行检验和监造。需方将为此目的而派遣的代表的身份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
2.2、如有合同设备经检验和试验不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需方可以拒收,供方更换被拒收的货物,或进行必要的改造使之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需方不承担上述的费用。
2.3、供方对货物运到需方所在地以后进行检验、试验和拒收(如果必要时)的权利,不会因该货物在原产地发运以前已经由需方或其代表进行过监造和检验并已通过作为理由而受到
限制。
2.3.1、需方人员参加工厂试验,包括会签任何试验结果,既不免除供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也不能代替合同设备到达现场后需方对其进行的检验。
2.4、供方在开始进行工厂试验前15天,通知需方其日程安排。根据这个日程安排,需方将确定对合同设备的那些试验项目和阶段要进行现场验证,并将在接到供方关于安装、试验和
检验的日程安排通知后10天内通知供方。然后需方将派出技术人员前往供方和(或)其分包商生产现场,以观察和了解该合同设备工厂试验的情况及其运输包装的情况、。若发现任⼀
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不满足要求,需方代表有权发表意见,供方认真考虑其意见,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待运合同设备的质量,、现场验证检验程序由双方代表共
同协商决定。
2.5、若需方不派代表参加上述试验,供方在接到需方关于不派员到供方和(或)其分包商工厂的通知后,或需方未按时派遣人员参加的情况下,自行组织检验。
2.6、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个重要组成部分。供方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
文件的组成部分。
2.7、检查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试验和出厂试验。
2.8、供方检验的结果要满足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供方要采取措施直至满足要求,同时向需方提交不⼀致性报告。供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将情况及时通知需
方。
2.9、工厂检查的所有费用包括在合同设备总价中。
3、设备监造
3.1、监造依据
3.1.1、根据本合同和原电力部、机械工业部文件电办(1995)37号《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和《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以及_有关规定。
3.2、监造方式
3.2.1、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即R点、W点、H点。
3.2.2、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供方和监造代表均在见证表格上履行签字手续。供方将复印件交需方监造代表1份。
3.2.3、R点:供方只需提供检验或试验记录或报告的项目,即文件见证。
3.2.4、W点:需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项目,即现场见证。
3.2.5、H点:供方在进行至该点时停工等待需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项目,即停工待检。
3.2.6、需方接到见证通知后,及时派代表到供方检验或试验的现场参加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如果需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W点可自动转为R点,但H点如果没有需方书面通知同意
转为R点,供方不会自行转入下道工序,与需方商定更改见证时间。如果更改后,需方仍不能按时参加,则H点自动转为R点。
3.3、对供方配合监造的要求
3.3.1供方有配合需方监造的义务,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不由此发生任何费用。
3.3.2、供方给需方监造代表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
3.3.3、供方在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前将设备监造项目及时间通知需方监造代表。
3.3.4、需方监造代表有权查(借)阅与合同监造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如需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供方应提供方便。
3.3.5、供方在见证后将有关检查、试验记录和报告资料提供给需方监造代表。